違規出借食品生產許可證 青島綠森食品有限公司被處罰
半島網4月15日訊 半島網從青島市行政處罰與行政強制信息公示平臺獲悉,關于青島綠森食品有限公司出借食品生產許可證及明知他人未取得食品生產經營許可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仍為其提供生產經營場所或者其他條件的行為,被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處罰。
案件信息顯示,青島綠森食品有限公司有2條主要違法事實。行為1.當事人出借食品生產許可證的行為,違反了《食品生產許可管理辦法》第三十一條第一款。行為2.當事人明知他人未取得食品生產經營許可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仍為其提供生產經營場所或者其他條件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條第二款。
【法律】《食品安全法》(2009年2月通過,2018年12月第一次修正,2021年4月第二次修正)第一百二十五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并可以沒收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一)生產經營被包裝材料、容器、運輸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劑;(二)生產經營無標簽的預包裝食品、食品添加劑或者標簽、說明書不符合本法規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劑;(三)生產經營轉基因食品未按規定進行標示;(四)食品生產經營者采購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的標簽、說明書存在瑕疵但不影響食品安全且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二千元以下罰款?!币罁摲?,青島綠森食品有限公司被警告;被罰款6000元并.沒收違法所得540254元。
半島網記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