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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案說法:雇員在工地受傷 旭鼎銘源建筑被判賠19萬多

          2022-12-14 10:04 信網閱讀 (475881) 掃描到手機

          中建筑港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建筑港”)與山東旭鼎銘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旭鼎公司”)是一對合作伙伴,旭鼎公司承接過中建筑港的勞務分包。40多歲的鄭先生正是受雇于旭鼎公司,而他在工地工作時,意外從3米多高的地方摔落,造成左跟骨粉碎性骨折。上有老下有小的年紀,處于痛苦中的鄭先生一紙訴狀將兩家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其賠償24萬余元。對此,青島市黃島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旭鼎公司支付鄭先生因事故造成的傷殘賠償金、誤工費、護理費等各項經濟損失19萬余元,中建筑港不承擔賠償責任。

          2020年8月,中建筑港作為承包人與作為勞務分包人的旭鼎公司簽訂合同,將西法·影星山莊(縵山蘭庭)工程的勞務分包給對方。沒過多久,鄭先生便到工地從事木工工作。然而,天有不測風云,在一次工作中,鄭先生站立的木方突然斷裂,導致他從3米多高的地方摔落,被診斷為左跟骨粉碎性骨折,治療27天后終于好轉?!拔沂芄陀谛穸?,在從事勞務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按法律規定,中建筑港應該與旭鼎公司共同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编嵪壬f,住院伙食補助費、傷殘賠償金、護理費等費用累計后需要對方賠償24萬多元。

          面對起訴,旭鼎公司方面認為,鄭先生與公司確實存在雇傭關系,公司也同意按照法律規定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但由于鄭先生在這次事故中存在一定過錯,而且公司在其住院期間已經墊付了2萬多元的醫療費,所以應相應的減輕公司的賠償責任。同時,旭鼎公司認為,鄭先生要求中建筑港承擔賠償責任的要求沒有法律依據。同樣,中建筑港也認為他們不該承擔賠償責任。

          根據鄭先生提交的證據材料及兩家公司的質證意見,青島市黃島區人民法院委托萊西市市立醫院法醫司法鑒定所對鄭先生的傷殘等級進行了司法鑒定,鑒定所認為鄭先生損傷構成十級傷殘。由于鄭先生提及的部分費用沒有證據佐證,法院認為,鄭先生因本次事故造成的損失應確認為215120.26元。

          據黃島區人民法院介紹,本次事故沒有經相關部門認定為安全生產事故,中建筑港作為工程的總承包人,他們已經將勞務部分分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的旭鼎公司。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3〕20號)第十一條規定:“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雇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雇傭關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員人身損害的,賠償權利人可以請求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也可以請求雇主承擔賠償責任。雇主承擔賠償責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償。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因安全生產事故遭受人身損害,發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接受發包或者分包業務的雇主沒有相應資質或者安全生產條件的,應當與雇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痹诳鄢穸疽呀泬|付的醫療費22685.26元后,法院判決剩余19萬余元應由旭鼎公司全部賠償,中建筑港不承擔賠償責任。  文/信網記者 王晨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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